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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1-20 09:29

青岛中网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100号宜家KASO写字楼内,通过与委托管理单位签订协议方式,投资建设并独家运维楼内通信配套设施,通过把持楼内通信配套设施妨碍用户选择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开办的电信服务,侵犯电信用户自由选择权。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且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一条之规定,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责令立即改正,并处10万元罚款。

你公司应当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所附《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到当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山东省通信管理局

2023年 11 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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