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电子证照使用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11-12 20:02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高效办成一件事”决策部署,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广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电子证照应用的通知》(工信厅信管〔2025〕50号)部署,现就做好省内推广应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电子证照效力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均可作为企业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经营活动的合法凭证。
二、电子证照获取
企业通过“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s://dxzhgl.miit.gov.cn)提交申请并获批准后,可登录系统直接下载电子证照。
电子证照下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拨打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共服务电话(010-12381)咨询。
三、电子证照使用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推广电子证照在政务服务、企业应用、社会化应用等领域的广泛应用。
(二)电子证照信息和样式与纸质证照保持一致,并标注验证二维码,使用时可通过扫描电子证照二维码或登录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查验。
(三)相关企业和应用单位应依法使用并妥善保管电子证照,不得转让、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电子证照。
四、纸质证照申领
企业可根据需要自愿申领纸质证照,可选择“邮寄到付”或“现场领取”方式领取。
选择现场领取的,请于法定工作时间内到山东省通信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济南市市中区经十一路40-1号)办理。
特此公告。
山东省通信管理局
2025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