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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鲁通管罚字2020第2号)

发布时间:2020-01-23 10:38

中国移动山东公司烟台分公司:(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366号)

经查,你(单位)自携号转网检查和通报后,仍存在限制用户携号转网的行为。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2、并处2万元罚款。

你公司必须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所附《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到当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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